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印章使用管理,根据学校相关规定,结合部门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条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部印章的刻制、启用、更新、废止由学校负责,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凭学校成立机构或更改机构名称的正式发文办理,公共基础部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。部门现有“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部”行政印章1枚,部门主任签名章1枚,“中国共产党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部总支部委员会”印章1枚及各党支部委员会印章2枚。
第二条1枚“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部”实物印章和1枚部门主任签名章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,1枚“中国共产党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部总支部委员会”实物印章和2枚支部委员会实物印章由党总支组织员负责保管,印章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用印。
第三条 以公共基础部及党总支或各支部名义办理的各项业务,用印人(必须为公共基础部教职工)需按流程审批后方可用印,用印后由印章管理部门做好用印登记工作。
第四条 部门行政公章和主任签名章原则上采取用印审批流程。常规材料若已由部门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字,可直接登记用印无须再审批;党总支和支部章用章经总支书记同意后线下登记用印。
第五条印章使用应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内进行,严禁私带印章外出,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,须经分管院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批准,由相关印章管理人员持章用印。印章保管人不在时必须上锁,禁止在空白便函、空白介绍信、空白纸以及其他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;严禁私刻印章、擅自用印。
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,对手续不全或按规定不能使用印章的,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。
第七条 如有发生违规用印,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并视情节、后果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0日发布之日起实行,未尽事宜由公共基础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公共基础部
2020年10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