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,增强教职工民主参与、民主监督的意识,提高部门科学管理、依法治部的水平,规范办事程序,增强决策透明度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《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》(杭职院〔2021〕9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部门实际,特修订本规定。
一、指导思想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宗旨,促进依法治部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完善部门部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,增强部门决策的透明度和广大教职员工的参与度,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,提高部门行政效能和公信力,构建和谐、廉洁、高效的部务环境,促进部门的改革、发展与稳定。
二、部门事务公开原则
部门事务公开应坚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,坚持实事求是,一切从实际出发,坚持注重实效、解决实际问题,注重时效,坚持以双代会为基本形式和途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。具体包括:
(一)依法公开原则。部务公开应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,坚持制度公开、政策公开、财务公开、办事程序公开、结果公开。
(二)真实公正原则。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,从部门的实际出发,突出重点,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。
(三)民主集中原则。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,尊重教职员工的主人翁地位,调动教职员工依法参与部门建设发展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,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。利用部门教代会、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和研究重大问题,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并及时公开决议内容。
(四)有力监督原则。接受纪检监察、广大教职员工监督,有据可查,有章可循,有法可依。
(五)坚持注重时效的原则。保证部务公开的信息公布、意见反馈、落实答复的及时性,着力解决问题。
三、部务公开内容的内容包括
(一)部门基本信息,包含班子分工、机构设置等;
(二)涉及部门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和项目安排,部门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;
(三)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:包括岗位津贴发放、奖励性绩效工资结算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聘、项目申报、进修培训、人才项目选拔推荐、因公出国(境)情况、评奖评优及奖惩等;
(四)涉及部门内设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与调整、干部选拔推荐、挂职借调情况、人才引进等重要工作;
(五)涉及部门大笔资金(单笔1万元以上)使用,物资采购、资产处置、基础设施的改造、配置与调整;
(六)涉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安全稳定有关重要事项,特别是涉及到重大人身伤亡、责任事故、突发事件和法律纠纷的处置情况;
(七)科研信息:科研课题申报、立项、计酬奖励、科研成果获奖等情况。
(八)上级巡视、巡察及审计反馈意见,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;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、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,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。
(九)其他学校或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事项。
四、公开途径和形式
部门部务公开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和形式实现:
(一)会议途径主要有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全体党员大会、党政联席会议、部务会议、教学工作例会等,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,通过各项会议研究相关事项、通报相关决策、公开相关情况。若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,通过召开座谈会、恳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意见,并及时通报相关事项处理情况。
(二)其他途径包括通过公文形式发布通知、决定或会议纪要,在部务公开栏张贴公告,通过部门网站或微信群、钉钉平台发布公示或通告,以简报形式公布情况(如教学督导等专项工作简报)等。除已公开的信息外,教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学习、研究、工作等特殊需要,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申请获取其他相关信息,部门将根据上级信访检察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出回应,多渠道接收教师员工的意见和建议。
五、部务公开纪律和有关要求
(一)完善组织领导。部务公开实行党总支统一领导,成立部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。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,协调解决部务公开中的重大问题,对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解答。
(二)建立日常工作机制。部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由综合办公室牵头,负责部务公开具体工作的落实,建立各部门统筹协调、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、教师积极参与的日常工作机制。
(三)建立自查监督机制。总支纪委委员对部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、督查和考核;对不符公开要求的情况及时自查自纠,向相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建议,并督办整改落实情况。
(四)建立决议执行机制。相关会议参会人员或参与问题研究人员对于集体研究形成的决定、决议如有不同意见,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,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、决议前,必须无条件服从和坚决执行,并以会议决定、决议的统一口径对外表态。对研究讨论有保密要求的议题时,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,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,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。对于任何破坏决议执行机制的部门和个人,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肃处理。
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未尽事宜由公共基础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公共基础部
2021年12月